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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现役军人计入拆迁安置分房人口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12-03 19:57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我为大邑县原官渡村拆迁待安置村民(我家参加政府2008年512灾后重建拆迁),配偶为现役军人,副营职。
目前晋原街道正在进行拆迁安置分房工作,街道工作人员答复按照《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发〔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配偶为现役军官不计入分房人口,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配偶为军官,今后退伍国家会进行安置。二是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第(二)点,配偶为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享受了公积金住房补贴,所以不符合分房条件。
经我查阅大邑府发〔2018〕6号文件和相关资料后了解到:
一、按照《办法》第四章征地人员安置第十八条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第(三)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婚的配偶。
该条并未对配偶职业身份进行限制性规定或作出补充性说明,并未规定配偶为军人则不计入分房人口。
二、按照《办法》第四章征地人员安置第二十三条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第(五)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婚配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享受过住房安置的,由本人申请放弃其原集体经济组织住房安置权利。
2017年晋原街道接收本人同配偶的结婚证明、配偶自愿放弃今后在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安置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安置证明,之后我家多次应街道要求完成未分房人口数核实工作,街道并未明确指出配偶不计入分房人口。2019年11月又再次按街道要求补充了配偶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证明。
三、按照《办法》第四章征地人员安置第十九条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第(三)点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配偶为现役军人,非该条所指人员。
四、按照《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点户籍关系在征地村(社区)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等正式招、录、聘用的在编人员。
该条所指的主体为户籍关系在征地村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在编人员,配偶户籍关系不在征地村官渡村,街道工作人员对主体理解不准确。
五、《办法》并未提及配偶需提供公积金证明,11月应街道要求,提供了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请问是所有参加分房的拆迁安置人员配偶都需要提供该证明,还是仅要求军人提供?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单位应在录用职工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特点,并非军人或公务员这一群体才有的专项福利,若以缴存了公积金为标准来判定不属于分房人口,等同于银行职员,教师,医生,私企职工等等缴存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均不能参加分房。
六、现役军人是否计入征地拆迁安置分房人口,《办法》并未作出限制,并且就我当前了解到的信息是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说不行,但为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解除现役军人后顾之忧,很多地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把现役军人计入征地拆迁补偿的户数和人口。
请问领导,按照《办法》规定,我的配偶可否计入拆迁安置分房人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12-09 14:14

网友:

您好!晋原街道接到您咨询配偶是否纳入安置对象的相关信访件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配偶系享有国家编制的副营级现役军官,属在编国家工作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



晋原街道办事处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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