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书记,您好,请问一下高新东区执行的简阳26号文中二十三条中第五,与房屋产权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拿入安置,这里指的房屋产权人必须为农业户口吗,如果是的话这是否与成都市的78号令和成都市(2003)15号文中规定的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的非农业户口,持有农房宅基地证,在他处无房的配偶,纳入安置人口计算,高新东区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有合法房屋的配偶不能纳入安置相违,请问这合理吗?谢谢领导的关心!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三岔镇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 三岔镇2017年4月1日划归成都高新区托管后,下达了成高管函[2017]170号文件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成都天府空港新城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政策的批复》按照《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简府发[2017])26号文件标准执行,与您提出的成都市78号令、[2003]15号文件不能在该区域执行。 关于您户的具体人员安置问题,建议您与拆迁工作组详细洽谈。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12月3日10时22分、11时09分拨打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若有疑问,可详细咨询拆迁工作组或者镇拆迁办,电话028-2732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