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从某部属师范大学毕业,为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到生源地巴中某中学任教,协议是回生源所在地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10年。但由于要去外地等原因,于2019年向学校提出辞职,服务年限不足6年。请问这是否属于违约? 如果违约会受到哪些处罚措施?需要退回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纳违约金吗?会不会被记入诚信纪录?对去外省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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