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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绵竹剑桥城天价服务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ccmbc  2019-11-03 21:10 待回复

2018年5月我在绵竹市剑桥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32万元的购房款。今年724日去收房时被告知32万元的购房款其中有10万元是居间服务费,是被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指:成都市众彦联行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收取的,后来了解到这个楼盘有几百上千的购房者都被以如此方式收取了这个天价居间服务费,少则几万元,多的高达几十万元,涉案总金额高达数亿元。

找到开发商(以下指:绵竹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开发商相关人员告诉我们,这个楼盘是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销售的,他们对第三方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的事情“一无所知”。后来到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了解情况,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出的答复:开发商的销售价与备案价是一致的,购房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发改价格 【2014】12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居间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决定。这个属于合同纠纷应该去和第三方经纪公司协商解决或者去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应此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的答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这个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去房管局。

后来回忆这次事件存在这么些问题:

1、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收取过程蒙蔽蒙骗强制性的。

2、我是自己到剑桥城售楼部购房并在售楼部财务窗口缴纳所有的房款,在此过程中不知道开发商售楼部有啥子服务价值将近房款的一半。

3、我没有找过也没有委托过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屋购买,何来如此天价服务费。

4、开发商告知我们与第三方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了居间服务协议,所有购房者都没有此协议。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明确载明没有委托销售经纪机构进行房屋销售,现在又钻出这么一个第三方服务公司。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剑桥城签约审批表》中显示合同价和成交价有高达1800余元的差价,这明显违反政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巧立名目的损害,使购房者付出了本不应该付出的巨额居间服务费。

然而就是这么“赚钱”的一个房地产经纪公司(成都市众彦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在2018年绵竹剑桥城房屋销售过程中收取了那么多的居间服务费,却在今年的9月提交了工商注销程序。事情又是那么的巧合,今年426日,这一天开发商进行了法人的更换而第三方经纪公司工商注册资金陡然由1000万降至100万。这就不的不让人联想,这件事情真的难道仅仅是合同纠纷?难道不是某些人精心策划的这么一个“合法合规”的圈套故意而为之,专门注册这么一个公司来圈钱和坑人?看似合法的的一个圈套,明显违反政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那么多人感觉被骗了,被坑了。而且是有苦难诉,有苦找不到地方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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