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7日我的宠物狗在什邡五星宠物医馆因售卖假药导致死亡,由于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动监所不作为,工作存在徇私舞弊,渎职等。导致维权艰难,投诉无门。
以下内容是针对什邡市农业农村局的,我已经反应到当地,但是由于作风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只有尝试向上级部门反应情况,事情虽小。但是事情的经过确表明了一个政府机构内部已经出现了问题。
1、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请问农村农业局:在“五星宠物医馆案件”中开具假兽药,是否受到该法律法规约束。
2、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问农村农业局:为什么明知道该宠物医馆执业兽医证为挂靠的,为什么反而振振有词的说出叫我去打听下都是挂靠的很正常这样的话?(有在动监所所长办公室现场录音),难道只要社会风气不好就可以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了?
3、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四)连续2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请问农村农业局:为什么造成了这么严重的结果不但没有注销兽医执业证书和当事人助理兽医执业证书范围为其百般狡辩?(有录音为证)
4、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请问农村农业局:当时我们也说了未开具处方,但未作出任何措施,
5、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至少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请问农村农业局:但是该宠物医馆相关人员未取得该证书,为什么可以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明知道挂靠也可以批证?法律依据在哪里?
6、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问农村农业局:违反了该规定你们觉得该采取怎样的措施?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请问农村农业局:为什么最后的处理结果没有采取该项措施?
8、宠物医馆在案件处理中从未要求停业整顿并且期间还加速完善设备设施变更营业执照、
请问农村农业局:这个事情你们是否知晓?是谁任由所为?
9、综上所述”五星宠物医馆“违反了多条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处罚只按照我提出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兽药罚款。除了所告知的查封了涉案假兽药以外在期间未对该宠物医馆采取任何行政措施。该医馆的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1月1日后属于过期),该医馆无执业兽医(属挂靠)等明知道为什么不做处理还为其说话?
请问农村农业局:谁批的证书?谁去监管的?接到举报后谁去办理的?是否涉嫌违规违法?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希望在这件事上依法处理!不要徇私舞弊。责任落实到人头,依法吊销相关人员和相关涉案机构证书并依法处理!这样的机构还可以义正言辞的开业,那岂不是农业局成了助涨违法嚣张气焰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