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在自贡市沿滩区一民营企业工作,正常缴纳社保,因家在成都方便照顾,今年六月回成都生产。在回家生育前,电话多次向沿滩区人社局咨询,了解生意报销和生育津贴问题。在明确相关要求后,回到成都生产。生产后,沿滩区医保局电话回复自贡财政没有钱,暂不接受异地生育报销材料,接受时间暂未确定。为此,我多次致电自贡市人社部门均得到同样答复。为此,我本人查询四川省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规定,均要求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完成报销。请问,自贡市社保部门未按三个月报销期限报销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暂时不予报销无期限拖延是否有政策或者法规依据?我们按时缴纳社保费用而获得如此社会保障待遇是否合理?请领导依法依规答复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