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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是否享受拆迁补助问题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10-10 21:33 已回复

尊敬的范书记:
您好!
我原籍在高新区石板凳镇先锋村三组。2001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移出了老家,现在外地工作,娶妻生子!前段时间我老家开会说要拆迁,有两个疑惑向您咨询:
一是我虽然户口迁移出来了,但是老家的房子并没有分家,也就是老家的房子也有我的一份。假如这次拆迁的话,是不是只按照户口在先锋村三组的来确定?我和老婆孩子能不能享受拆迁补助?如果不能享受,那如何保障我的权益呢?我家并没有分家,但是父母也指定了几间房子归我所有。
二是关于我母亲失地保险的问题。我母亲之前自费购买了养老保险,购买保险时候户口迁出了,但是去年又迁回去了。假如这次征地的话,我母亲能否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对于我们来说,都希望家乡建设越来越好,期待您的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10-21 14:48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对高新区的关心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新区石板凳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因读书将户籍迁出,并当兵后因部队转业在云南政府单位上班,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读书将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故您不符合拆迁要求。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系夫妻关系且在他处无住房或宅基地的配偶。因您家房屋的产权人是您母亲的名字,故您的妻子不能享受安置。您母亲之前自费购买了养老保险,购买保险时候户口迁出了,但并未因“经济户口”或“自理口粮户”迁出户口,根据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一)原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纳入拆迁住房应安置人员范围;(二)依法拥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四)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等非征地原因进行农转非,且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住房补贴等政策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为住房特殊解决对象。 您母亲现在户口性质不是在册农业人口,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成府发〔2010〕8号)文件,您母亲不能享受失地农民社保。
高新区石板凳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10时48分与您联系,您已知晓。如有疑问,可以具体咨询高新区石板凳镇城镇建设办,咨询电话:1388297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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