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您好!我是天彭镇居民,我家于2013年6月拆迁,拆迁后至今还未拿到安置房。拆迁后我于2013年8月结婚,我老婆户口于2013年9月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迁出并入户至我们社区,我们于2016年育有一女,女儿户口在我们社区。经查实我老婆在她原户籍地未享受过国家住房补(拆迁安置、地震灾后重建、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
我们选择的安置方式是住房安置。经咨询我们是按照《彭府发【2014】3号》文进行安置。根据《彭府发【2014】3号》文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我老婆和我女儿应“按照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请问领导,就我以上所述信息来看,我老婆和我女儿的安置面积是35平方米吗?谢谢!
来信人: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如你叙述情况属实,2013年6月拆迁,应根据彭府发【2010】38号文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置,属第五类安置人员;如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照第七类人员进行安置。具体情况请对接天彭街道办。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