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购房资格的问题,我的社保是第三方缴纳,在提交审核材料的时候提供了我就业单位和代缴单位双方共同提供的代缴证明,而且我也是成都人才落户,按照社保和落户的年限,已经满足刚需购房资格,但依旧被房管局拒绝。拨打12345市长热线得到的回复是按照政策要求,社保缴纳单位和就业单位必须一致,而且是不允许第三方代缴,也不承认第三方代缴。请问,如果是政策要求必须是就业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名称一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无权购买住房?而第三方代缴公司的存在是不是也不符合成都的政策?而我们通过第三方代缴的社保是不是不被承认?
石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反映您的稳定就业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不一致,由第三方代扣代缴,限购审核未通过,咨询原因。经电话联系了解到,您在所在地为成都的外资企业稳定就业,社保由第三方公司代扣代缴,此种情况需要提交您所在公司与委托公司代扣代缴社保的情况说明(加盖双方公章)、您的工资流水证明,以作为佐证。以您所在外资企业就业所在地认定购房区域。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9月24日,与您联系,您对我们的解答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