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关于房屋契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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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关于房屋契税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9-19 23:07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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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的时候,我在泸县牛滩粮站解体时分得一间单身宿舍20多个平方,(还是公共厕所那种),单位为我办了房产证,证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在2011年因为我那个住房太小,家里三人,我又是下岗失业人员,经济困难,亲戚于是把粮站办公室改造后的一套60平方的房屋卖给了我,办了房产证,证上有我和老婆的名字。那两个房屋一个七十年代一个八十年代修建的,距现在都三、四十年了,房屋都有开裂,下雨寖水的现像了!我们由于是失业人员只能出去外省务工挣些微薄的生活费!由于家中房屋都快是危房了,没有办法,只好以贷款的方式在龙马潭区正黄金色巴黎那里买了一套按揭房!今年办房产证时,售楼部通知我们要缴百分之3的税。我们那两间在牛滩粮站的房值的价值都没有这个税多,都是危房了才出来贷款买的房,这样让现在都是失业人员的我无法承受的起的,我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可以实地调查下,考虑下我们的实际情况。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龙马潭区税务局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10-16 10:55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关于房屋契税”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按您陈述的情况,您以贷款的方式在龙马潭区正黄金色巴黎那里买了一套按揭房,属于以上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减免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四、《四川省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新房契税申报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中附件《购买新房有关契税政策规定》规定个人购房第三套(含)以上住房,按法定税率3%执行。
根据您陈述的情况,需经不动产部门进行核实,如果您购买的在龙马潭区正黄金色巴黎的住房,不是第一或第二套住房,而是属于第三套住房,则不符合有关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以实际成交价(不含税)3%缴纳契税。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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