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龙马潭法院院长强行撤销我在该院的调解书后,拍卖房子所得款暂扣我20W,说是税费多退少补。去找该院至今也没见税费发票,也没退还我钱。去找法院经办人(已经换了N多人了)回答说钱分完了。我想问下:《物权法》之规定。先要保全房物当事人的权益。暂扣我那20W就没了吗?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龙马潭区法院扣留款项”的留言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调解书撤销问题
您前夫于2008年6月22日向龙马潭区法院起诉,要求糖酒公司交付门市和办公用房。诉讼中,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糖酒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将第二间门市(面积约40 m2)交付,价格为2900元/m2,并承担税费,另30 m2的办公用房自愿放弃,龙马潭区法院以调解书予以确认。到期后,房屋仍未验收,不能交付,不能办理产权证,调解书不能实际执行,糖酒公司未能取得综合楼的房产证,并且这种状况还将持续,故调解缺乏事实依据,调解书错误。龙马潭区法院于2011年1月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因您前夫未到庭而按撤诉处理,龙马潭区法院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二、关于扣留款项的问题
2011年9月1日,您前夫起诉糖酒公司,要求糖酒公司支付集资建房门市价款60万元。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后龙马潭区法院在分配时,将您前夫约定购买的40 m2门市、30 m2办公用房确定为物权,按100%比例优先分配,门市的评估价格为11270元/m2,办公用房的价格为3380元/m2,流标后两次降价15%,实际门市按9579元/m2,计为385813元,办公用房按2873元/m2,计为89610元,合计为450643元。因您前夫将与糖酒公司的集资建房权利全部让与您,龙马潭区法院将款项足额发放给您。您反映该院扣留20万元,系您将30m2的办公用房按门市价格计算导致,系认识上的差异。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