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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都江堰政务中心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9-18 16:14 已回复

尊敬的相关领导:
您好!

本人因成年人改名字的事宜咨询都江堰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于9月12日打电话告诉我要满足他们六个前置条件,其中没有“姓名或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我说成都市其他各区县都有这一条。工作人员说他不知道,可见工作失职,然后说他问问上级再回复我,可我等到9月17日都没有回复,可见工作敷衍,9月18日我打电话再去询问,告诉我他们就是这个政策,全成都市都一样,空口白话当四川政务网是摆设吗?

我希望相关领导给我一个答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9-20 10:06

网友:
您好!很高兴收到您的留言,于2019年9月19日13时与您本人取得联系,沟通了解到您的具体情况,根据您所诉情况为您做出以下更改名字的政策:
办理18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及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首先须满足前置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满足后请准备所需材料前来大厅办理。
很高兴为您服务,具体的详细情况您可以拨打都江堰市户籍咨询电话:87115123 61929034 或者来都江堰市政务中心负一楼户籍办证中心详细询问。

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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