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输入提交多次都不成功,已经把相关意见截图成JPG,放到了附件中,请领导批阅!
您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由于您未提供相关详细信息,教师资格证相关补办事宜可联系四川省教育厅人事教师处,电话0288613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