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成都市普通参保职工。我求助的问题是社保补缴。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参保,后我原来工作的单位给我补缴了1999年至2003年的社保,现在我根据川人社办发158号文,到社保局补缴2003至2006年断缴的社保,但他们给我答复的是在建档以后2006年至2011年6月中断的社保才能补缴。我想问的是158号文没有说建档不建档,只是说社保法实施前有断缴的可以补,那他们为啥不让我补缴。另外社保法颁布之前很多企业都不给我们上班的职工缴社保,好不容易我们以前的单位给我们补缴了社保,但还是有中断的社保没交,现在我才知道省人社发了158号文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可以补缴,但到了市上他们设置了这样那样的门槛,让我们这些老百姓欲哭无泪。我们以后退了休就是依靠政府的养老金生活。我们以前的社保也不是按实际工资缴纳的社保,缴的都是最低档,现在我们想自己补缴以前中断的社保都不让缴,我们以后退休可怎么办吗。最后求助领导我想把我2003至2006年断缴的社保补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