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泸州是否有如下细则,是否有部门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网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反馈如下。
目前,泸州市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监管,对在建工程抵押项目由抵押银行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监管其预售资金,暂时没有印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完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市下一步将探索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正在商讨工作方案阶段。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