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人社厅领导和工作人员:
您好!
我1999年7月1日毕业于乐山师专(师范类委培生)。1999年7月6日由眉山地区教育委员会介绍到县教育局分配。1999年9月由县教育局安置到区教办任政策性代课教师(领财政拨款的代课金),并与用人单位主管局(甲方):县教育局签订了《安置协议书》。2003年7月被县人事局、县教育局招考录用为公办教师。1999年9月--2003年7月我任政策性代课教师期间单位没有给我购买养老保险,现在想补缴1999年9月--2003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问题一、1999年9月--2003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1.按何种性质购买(事业单位性质还是企业性质)?2.系数多少?单位和个人各承担多少比例?能否帮忙测算一下单位和个人共需补缴各种费用(含利息)多少钱?
问题二、1999年9月--2003年7月这段时间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也被组织认定为了连续工龄。那么能否被组织认定为我的参加工作时间?
问题三、1999年9月--2017年8月我一直在同一所学校担任教师,那么1999年9月--2003年7月(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也被组织认定为了连续工龄)能否被组织认定为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时间?请详细说明一下原因。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做才能被认定。热切期盼领导的详细回复,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