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上午,我母亲生病,送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由于病情严重,6月23日,母亲要求回平昌县老家,我找到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希望通过120救护车送我母亲回平昌县。急救中心同意安排车辆,于6月23日中午12点过(午饭后)从什邡出发,下午4点左右将我母亲送到平昌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
出发前,急救中心要求我到收费处预交费用5000元,准备1000元现金(用于高速路过路费、生活、饮水等开支)。出发后,随车三人(其中有一位是曾师傅:13890288070)就让我将1000元现金交给了他们,没有开票。而且他们从什邡北上高速时没有拿卡,在平昌下高速时,当天当班的高速收费员打电话到什邡进行核实,最终没有交费。到平昌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后,我急找医生安排母亲住院,没有与急救车师傅交流这个事情。
实际上,我很感激什邡市第二人民医院能安排车辆送我母亲回平昌,我都非常乐意承担途中需要开支的生活、饮水(随车我家有两人在救户车上,途中取了两瓶脉动饮料)、高速过路费(医院交费5000元应该包括高速过路费,实际没有交过路费),实际上途中没有吃饭(中午12点过出发的)为什么该车师傅还要收1000元,而且不开票,这种收费是不是医院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