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我公司遭恶意诉讼的紧急情况反映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企业 求助】我公司遭恶意诉讼的紧急情况反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lsdmgs  2019-07-15 10:35 待回复

尊敬的省委改革办领导:

我公司为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系乐山本地知名的汽贸企业和养老服务企业(企业注册号为511100000033248),我公司一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一直致力于为地方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0一九年六月,我公司账户突然先后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限额冻结壹仟柒佰余万元,已冻结我公司的客户定金人民币壹仟余万元,公司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企业职工及定车客户情绪及不稳定。我公司依法派员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人民法院核实并带回相关原告举证,我公司系被原告叶飞以保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上述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我公司的客户定金。

叶飞称: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他与名叫柒捌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资产分户转让协议》,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重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13)年(重银成分贷)字第E002号】、《重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贷)字第E002号】项下的全部债权,基于我公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债权提供了担保,因此向我公司提起诉讼。

客观事实是:《重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13)年(重银成分贷)字第E002号】项下的全部债权均已通过债权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债务人四川德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协商一致,已变卖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足额得以实现,叶飞主张的债权早已消灭,更重要的是,我公司的担保责任早已过了两年的担保时限,叶飞的主张早已过诉讼时效;与此同时,正处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重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贷)字第E002号】项下债权中,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早已过了两年的担保时限外,更如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中认定的“数额不清”,其债权高度存疑。

    鉴于我公司遭遇恶意诉讼,已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合法利益,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故意激化社会矛盾,我公司强力呼吁相关部门介入,严肃调查我公司遭遇的恶意诉讼行为,严肃调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相关受让方的的债权中债权的真实性以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对我公司被冻结的人民币壹仟余万元客户资金依法解除冻结,依法保障我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企业职工及客户的稳定。特此紧急反映!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