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城北村一组,本村于2007年全征全转为国有土地,2018年江油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建没,决定征收宋金泉所在地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建设涪江北路新居工程,我房屋实用面积321平方米,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也末补,江油市政府并末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房屋拆迁末达到一比一的基本置换比例,就在政府的威逼利诱下于2018年8月4日与中坝镇新居工程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格折算下来包括地面付作物、过度费等在内平均每平平2000元,周围其他村民类似房屋补偿价格分别为2800至4000不等价格,比我房屋补偿价格高,明显的不公平合理,但是村委会与拆拆拆工作人员强迫我交出钥匙万般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该不合理的补偿价格,这样的补偿方式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压力,因些请求江油市人民政府能够按照合法征收标准提高其拆迁的补偿价格,具体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以外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征用前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江油市政府没有征收文件因此属于违法征收所签订后征收协议是无效。妥善解决被征收地农户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收农民原有水活生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无法保障拆迁人的生活水平违反了中央政策精神,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发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江油政府的补偿并末跟据以上条款也末对房屋评估,直接按照每平2000元违反了些条法律的规定,协议属于违法违规操作,应当撒撤销并对我重新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价格,个综上为了维权我合法权益恳请绵阳政府能够依法处理邦处我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价格。此致18011614146
网友: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您所拆迁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无法按照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您于2018年8月4日与拆迁办达成一致,自愿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相关补偿资金。
关于您对江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因无政策依据,我单位无法解决。
江油市中坝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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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您所拆迁的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无法按照国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您于2018年8月4日与拆迁办达成一致,自愿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相关补偿资金。
关于您对江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因无政策依据,我单位无法解决。
江油市中坝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