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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关于双流区江安丽苑小区15年都没有下房产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6-24 17:01 已回复

我们是成都西航港江安丽苑的业主,是看到《华西都市报》2004年4月8日B14版广告信息才购买的江安丽苑,

售房单位是文星江安丽苑村镇返迁房建设安置办公室,这也是购房合同甲方,是当时双流县文星镇镇长张建明签字并文星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成立的。

据承建商地建公司称该小区是根据成都双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4月25日56期议事记要精神,经双流计划和经济局双计经(2003)94号和199号文批复建设的,当时看来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立项,规划,建筑许可的项目,而且售房时出具了当时双流县文星镇镇长张建明签字并盖章的文星镇人民政府委托地建公司关于江安丽苑的“委托建设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对安置完毕后剩余房屋地建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自行处理,也就是政府同意了地建公司把剩下的房屋销售给我们,所以在此情况下我们购入了江安丽苑。

合同写明办理双证,但至今合同规定的城镇产权证和国土证仍然未办理,期间承建商成都地方建设公司后续也继续在卖其小户型以及商铺,也保证办理双证。

我们买了15年,都没有房产证,附近的良田都变成高楼大厦,请组织帮帮我们吧!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7-05 15:26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航港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江安丽苑”是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安置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安丽苑”所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无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也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故“江安丽苑”小区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您与承建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关于以上情况,于2019年6月28日13时4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经西航港街道调查,江安丽苑安置小区由原文星镇政府委托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修建,属于农民新居工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委托修建协议书上有约定不能对外销售,只能用于安置拆迁人员。您所购房屋为其从承建商处私自购得,您反映的“购房合同上有文星镇村镇返迁房建设安置办公室”,经查不属于原文星镇政府机构,为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所设立;经咨询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您与承建商的购房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7-05 15:26

留言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航港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查,“江安丽苑”是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安置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江安丽苑”所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无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登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也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能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故“江安丽苑”小区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您与承建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关于以上情况,于2019年6月28日13时40分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经西航港街道调查,江安丽苑安置小区由原文星镇政府委托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03年修建,属于农民新居工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委托修建协议书上有约定不能对外销售,只能用于安置拆迁人员。您所购房屋为其从承建商处私自购得,您反映的“购房合同上有文星镇村镇返迁房建设安置办公室”,经查不属于原文星镇政府机构,为成都地方建设有限公司所设立;经咨询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您与承建商的购房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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