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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为少年儿童撑起一片爱的天空
2019-06-15 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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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长:

      您好!感谢您的阅读!我是四川成都彭州市民,想和您闲聊一个沉重的话题:起点教育公平问题!2019年6月9日上午,我带自家小孩到彭州市繁江北路386号彭州市机关幼儿园总部报名,准备登记入学。按照先前(2019年4月1日)彭州市教育局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的幼儿招生公告要求(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彭教育发〔2019〕6号),明确要求:符合入园条件的幼儿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适龄幼儿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幼儿园进行登记和现场资格确认。在让我颇感意外的是,在彭州市机关幼儿园总部新生报名审核登记现场,看见有家长居然依仗在彭州机关幼儿园有朋友、有熟人、有关系、有背榜,在我面前毫无遮掩的“走关系”“走后门”“搞偏门”,硬是活生生省略掉了《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需出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查验证的环节,只假模假样、象征性递交了“复印件”。而身为国家公办幼儿园的彭州市机关幼儿园总部登记老师也十分配合,不严格按照政策法律规定审查新生入园资格,在报名过程中不审核户口薄、身份证原件这类法律意义的凭证意味着什么?直接放过进行资格报名登记!难道园方是为收取额外建校费吗?这么做,伤害的是两三岁的幼儿天真烂漫的童心,我认为背离了每个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对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亵渎。

       此时,我觉得有必要需要深入地理解和重新定义一下教育公平权。

       通常按照重要程度和实现过程,把教育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公平”指的是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上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前提;

    “过程公平”指的是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条件和保证;

       而“结果公平”指的是教育质量上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

       按照这样的分类和释义,我们国家在教育公平上的成就似乎有目共睹。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从2001年开始,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生实施 “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的 “两免一补” 政策。到2008年,全国城乡已经实现了义务教育全免费。同时,女童、少数民族、残障儿童,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也有很大提高。最近几年,在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上,政府也加大了力度,广大的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在校舍硬件和师资配备上都有很大改善,师生比下降,教学多媒体配备齐全,教师年龄下降,招考标准提高。

       与此同时,现实中教育公平仍有很多亟待改变的问题。比如在“起点公平”上,城市里的择校问题,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户籍对就学和高考的影响、小微学校的办学资质等都远未解决。在“过程公平”中,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仍然非常巨大。

       与这些比较显性的问题相比,有一个问题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那就是上述的教育公平的释义中并没有提到教育的内容是什么、质量评估的标准是什么,默认了教育只有一种内容、一种方式、一种评估标准,而这些又都是基于单一的优势地区的价值观和视角。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受教育者从一开始便已经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在后来的受教育过程中也注定了很难实现教育质量上的公平。

       这就意味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一定要被平等地对待、自由地选择,以及公平地被评估和界定。

       非常欣慰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顶层设计上,明确将共享作为完善发展理念的重要方面,特别强调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让每个人“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都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都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同成长进步的机会”,教育公平权作为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实践,不仅体现着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水平,更是社会公平最根本的基础,是奠定社会公平的基石。同时,教育作为人力资本形成的最主要来源,既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又被视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平衡器”。由于我国教育投入制度、贫富差距等因素,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配置,义务教育的师资和办学条件仍然存在明显差距,异地高考、择校热等教育公平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伟大的工具”。不断促进入学机会公平公正,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就是在缩小区域间入学机会差距;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就是让农村、郊区、乃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利,建立“全覆盖、零死角”的平等入学政策。

       彭州机关幼儿园总部放纵不符合入园条件的申请人以“暗箱操作的方式”登记入园,严重的失民心,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少儿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关爱呵护少儿的平等入学权,就是孩子们的福音。不知,是否能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让违规者按照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定义一番呢?诚然不能,我也十分理解教育方、园方的难处:新生太多,数量比较庞大,已经不堪重负。再纠正这些“多登记的人”,确实会引起连锁反应。但不管怎样,对原来简单认定,导致的“认定不足、做法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社会公招行为,有必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予以审查纠错。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贯彻执行公平正义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之精神的应尽之责。唯有认真按照规矩办事,才能帮老百姓解决问题,赢回公正和公信!(请求匿名,言重之处,敬请谅解,以上文字,忠实地记录我此时此刻不平静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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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彭州市教育局
回复时间:2019-06-18 14: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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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9-06-19 0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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