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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拆违办不按照行政执法流程执法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6-11 20:21 已回复

成都市天府新区蓝山美树业主,在一楼搭建一个彩钢房,华阳街道拆违队谢姓执法人员对我进行告知让我拆除该房屋。我表示理解会尽快拆除,同时表示疑问为什么在蓝山美树小区有很多违章建筑,有些楼顶违章搭建两层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及安全为什么不拆除,谢姓执法人员表示“其他建好的还没有拆除计划”,但小区内很多顶楼业主现在还在施工,难道楼下搭建就违法楼上搭建就不违法吗?第二天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且没有告知业主情况下强行进入房屋进行拆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应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拆违办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且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告知文书及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强制执法。同时存在选择性执法,对小区内其他危害更严重的违建不闻不问。华阳街道拆违办谢姓执法人员此种违规执法和选择性执法,而且很容易滋生基层微腐败。天府新区现在为国家级新区,更应该遵循党依法治方略第六条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如果对该行为熟视无睹,将大大损害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国家级新区形象。请领导重视并查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6-14 13:35

网友:
您好!谢谢你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三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蓝山美树小区51栋1单元1楼1号正在小区绿地修建的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2019年6月11日,华阳街道办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60号)相关规定,对其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强行制止,消除违法结果。至于来话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置该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要求赔偿,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请来话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感谢您的留言,如还有疑问,请联系028-68772619。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14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6-17 14:4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华阳街道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华阳街道办南山社区蓝山美树51-1-1号房屋业主王某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擅自在花园搭建砖混结构房屋,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移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于蓝山美树51-1-1号房屋业主王某的擅自搭建,是规划验收后的搭建行为,势必改变原有规划,不能通过补办规划许可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王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其实施的建设行为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故依法应予拆除。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19)60号文件相关要求,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创新工作思路,丰富违法建设监管防控和联合制止措施,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快速消除各类在建违法建设,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对在建建筑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之所以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特别程序予以查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法建设一直是城市治理中所面临的痼疾,如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迅速蔓延的趋势,因此,必须确保拆违程序的便捷、及时、有效。其次,违法建筑具有搭建容易、拆除困难等突出特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是最好的拆除时机,一旦不能及时拆除,不仅增加行政机关后续拆违工作的难度和成本,行为人投入的人工、材料等费用也将付诸东流。再次,有的违法建筑基于成本较低,长期得不到拆除等原因,容易产生示范效应而竞相效仿,不仅对周围邻居的相邻权造成影响,还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滋生安全隐患等情况,如果查处周期过长,势必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正当权利长期处于受损害、受威胁的状态,这有悖于行政强制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因此,对蓝山美树51-1-1号房屋业主王某的在建违法建设,天府新区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快速处理,以达到尽快遏制或者消除违法建设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造成损害之目的。
您所在的小区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行政机关未能同时对所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行政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执法有先后,属于公正执法。2019年6月11日,华阳街道办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9〕60号)相关规定,对其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强行制止,消除违法结果。您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置该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要求赔偿,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请来话人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以上情况于2019年6月14日14:20与您联系。感谢您的留言,如还有疑问,请联系028-68772619。

成都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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