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在《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中有这样一条政策:“(七)强化登记购房人诚信机制。《补充通知》规定:刚需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鼓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刚需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及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补充通知》为强调支持刚需家庭优先摇号,防止通过瞒报、虚报信息获取优先摇号资格,对刚需家庭出现上述情况的限制时间设定为3年,主要是考虑到刚需家庭在摇号和选房方面较普通登记购房人具有很大优势,为保障其他登记购房人权利,刚需家庭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家庭选购房源范围内的,若出现2次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布的时间段未到场选房、与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都不能再享受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
请问下述情况是否算是浪费了一次刚需选购资格?
例:某新开楼盘有刚需房源66套,在摇号选房阶段,某刚需购房者的刚需摇号选房序号为100,由于前面的购者放弃较多,最终轮到了序号为100的刚需购房者选房,该购房者同样选择了放弃选房,并签署了放弃协议。请问该情况是否会浪费一次刚需选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