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12月份在该恒合时代购买公寓一套,合同明确标注未抵押,销售人员也明确告知没有抵押。但是今年5月份获悉该房产早已在我购房之前都已经抵押给哈尔滨银行。首先,作为开发商已经涉嫌合同欺诈,我作为购房者本着商量的态度要求出售方退还所有款项,但是出售方态度消极,根本未意识到合同欺诈的严重性,法律意识及其淡薄。其次,咨询了主管部门房管局,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但未见任何实际行动,只是解释银行同意其销售。作为一位现代公民,我十分清楚在银行的同意下,抵押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但是房管局避重就轻,没有抓住问题核心——其出售的房产实际情况是抵押,而合同标注是未抵押,这就是明显的合同欺诈行,是违法行为。作为主要的监督管理部门,请问其监督管理职能何在?迄今为止该房产还在销售,而且与我遭遇一样的购房者还有很多。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金堂县住建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场监管科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该批次的房屋经抵押方同意后进行了销售,来话人反映的此问题,我局相关科室进行了多次协调处理。
现销售方同意退还其房款,但由于还签订了装修合同,需要与装修公司协调装修款部分的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