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在拆迁安置中被认定为第六类人员进行安置,即被认定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我现在想了解一下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的构成条件,谢谢。
注:我本人户籍在迁入彭州市天彭镇安澜村前受外出读书影响被落后到中江县通济镇集体空挂户上即我认为我应按照第三类人员进行认定,而非第六类人员。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彭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构成条件为:
1.出生及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2.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即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的人员)。
若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到天彭街道城乡建设办公室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