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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住房维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5-13 09:36 已回复

关于限制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函
本人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都江执字第155-1号)取得了位于四川省郫县郫筒镇鹃城东街300号2栋2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12年11月5日向该房屋的管理单位“成都市郫县房管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查询、反馈的信息:该房屋无任何抵押或者限制登记信息,符合过户登记受理条件。于是,本人在缴纳完契税、交易费等全部费用后,于2013年6月5日正式取得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但在2018年2月6日,本人向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却被突然告知该套房屋上“存在有效的预告登记”,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后通过行政诉讼,在法庭上举证时,成都市郫都区房管局才透露出,该预告登记是“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与蒯星飞(该套房屋的上家所有权人)之间形成的预抵押”。
信访人认为:1、根据司法执行回执信息显示,该该房屋无任何抵押或者限制登记信息,符合过户登记受理条件。正是基于此,自己才能取得房产证。现在突然出现“预抵押”登记,而限制办理转移登记,是由于主管单位在当时协助法院执行时,工作疏忽,未认真履行职务,未告知房产状况,侵犯信访人知情权所导致的。现在错误已经造成,而信访人是无辜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其解决问题。2、根据合同相对性而言,自己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不应受他人(蒯星飞)办理的“预抵押”限制。
综上,信访人业已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上述不动产,却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受到因他人原因导致的限制登记影响;自己并无任何过错,合法权益却受到严重侵害。为此,特进行信访,望主管单位认真对待,严肃处理,早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郫都区房产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5-17 14:44

来信人:
经查,我局依据都江堰人民法院判决书((2012)都江执字第155-1号执行裁决书)于2013年2月16日办理了您位于郫都区郫筒镇鹃城东街300号2单元3层301号的房产转移登记,登记程序合法合规。
而后您因出售此房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您于2018年4月13日向都江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郫都区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我局作为第三人,2018年6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参与了开庭,在法庭上我局代理律师也明确表示我局在为易宾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程序合法合规。
2018年11月9日您自愿向都江堰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见行政裁决书(2018)川0181行初19号)。自2016年9月8日起,我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职能移交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郫都区国土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全区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房管局不再承担全区相关工作。如涉及相关业务(抵押、查封、更名)请咨询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郫都区郫筒镇清江别韵综合体 咨询电话:028-8792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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