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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关于安置事项的几个疑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5-08 07:15 待解释

我是彭州市天彭镇安澜村村民,我于2016年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安澜村,2019年我们我们家开始拆迁,为了支持政府建设,我们也同意了按2014年的拆迁文件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已搬迁至出租房,在办理安置协议与过渡费事项时被告知我本人只能享受17.5个平方的安置回迁房并在过渡期间无过渡费,在数次与安置办协商和查阅了相关文件后对此有以下几点疑问:

1、安置办因我户口簿上迁出地是城镇人口将我本人划归于常住人口是否正确,我于2010年大学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时被落户在中江县通济镇的空挂户上,此事在回原籍开据调查函时当地村镇两委已在调查函上进行过清楚的说明同时已多次告知安置办相关人员,另我结婚落户安澜村已有三年的时间。

2、安置办在进行文件解读时是否存在违背安置文件当中第三类安置人员的文件精神,

3、安置办将正常婚嫁并落户人员不予发放过渡费150元每人每月是否合理,对此我本人严重怀疑过渡费的发放目的,

4、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是否过于简单粗暴与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对于老百姓的实际正当需求不予以重视,每次都是让找领导的话语进行搪塞、推托,

以上便是我在处理安置事项中所产生的几个疑问,请相关领导给予说明。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天彭街道办事处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5-10 13:44

来信人:你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彭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彭府发〔2014〕3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条住房安置对象包括以下七类人员:(一)征地搬迁的在籍常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二)征地搬迁涉及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正在服刑人员;(三)征地搬迁涉及大中专学生或肄业生,自愿回原籍,并经批准已入户的人员;(四)征地搬迁涉及“轮换工”住房安置的,只安置已经回乡落户的“轮换工”; (五)搬迁户在过渡期间涉及依法婚嫁并入户的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的人员;(六)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与被搬迁人是夫妻或18周岁以下子女,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在籍分配和国家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的人员;(七)已回原籍落户,长期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别处无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侨胞)。一至五类为正住人口,人均统规统建安置的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六、七类人员为常住人口,人均统规统建安置的建筑面积为17.5平方米。周女士情况应属于第六类人员。根据彭府发〔2014〕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享受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过渡费的人员应为第十九条所确定的一、二、三、四、五类人员。



2019年5月10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19-05-11 15:21

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因读书的原因致使将户口“农转非”,并未享受各种城镇职工待遇,且已迁户到本村并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长达三年之久,为什么会被认定为非集体组织经济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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