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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律工处公开包庇纵容涉黑涉恶律师违法犯罪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4-20 14:01 待回复

律师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2014年10月原告向成都市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刘宁律师违法执业开始,直至2018年8月20日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原告诉求状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充分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受理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而且存在推诿、敷衍、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被上诉人2018年10月8日将上诉人投诉第三人刘宁违法情况询问笔录【关键】事实证言,采用掩饰、篡改、遗漏的方法,未如实记录原告的陈述,其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涉案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七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2018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移送刘宁律师涉嫌犯罪线索的函》、(成司函【2018】140号),将第三人刘宁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以及卷宗材料和光盘移送成都市公安局。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与《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涉案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2014)通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判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第三人刘宁2019年1月22日作为(2018)川0191行初443号行政纠纷一案,第三人被告参与庭审诉讼活动,第三人刘宁再庭审诉讼活动中,回答问题时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庭作虚假陈述,完全就是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混淆事实,以身试法践踏法律底线。被上诉人2018年12月28日滥用职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打击报复上诉人;涉案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作为公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原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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