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省级政府部门 » 省政府组成部门 » 生态环境厅 » 关于市环保局回复注册环评工程师审核的驳斥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环保 投诉】关于市环保局回复注册环评工程师审核的驳斥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4-08 10:28 待回复

此前投诉见“https://ly.scol.com.cn/thread/?tid=2771342”,对市生态环境局回复的几点驳斥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回复“2019年1月21日,成都人事考试网发布《通知》,明确了考生资料审核地址和咨询电话,但未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报名详细地址”。首先未在成都人事考试网找到市生态环境局说的《通知》,只有文件《成都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点一览》中队审核地点等信息有说明,然而公布时间为3月21日,对注册环评工程师考试(审核时间截至3月19日)已经失去了时效性。其次,同一个文件在不同的平台发布,信息难道会不一样吗,市生态环境局的回复说得通吗,有逻辑吗?

二、市生态环境局回复“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了单位环评资质。此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版)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规定,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内进行,因此开具证明的单位须具有生态环境部核发的环评资质证书。”
首先,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市生态环境局回复中引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无效。

其次,退一步说,结合新旧法情来看。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规定,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内进行,因此开具证明的单位须具有生态环境部核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市生态环境局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理解难道仅仅局限在建设项目环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能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吗,不能是技术评估吗,不能是从事环境保护验收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吗?这些又要怎么提供有资质的单位的证明呢?

三、如果“需要有资质的单位盖章”是硬性条件,在各有关的《通知》中不应该列出吗?此项没有得到回复。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主管单位,连最基本的法律法规都解释不清楚,怎么以理服人呢?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