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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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企业遭遇“违法拆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3-28 14:44 待回复

控告信

     控告人:成都郫县星星酱腌菜厂法人代表杨家成,身份证号:510124195006022913,家住:成都高新区顺江小区388号5栋3单元7号。电话:13541018244

     第一被控告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

     第二被控告人:成都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土局)

 2006年底成都高新区国土局在没有国家的《征地批文》没有四川省委,省政府的“两公告,一登记”的情况下,将我个人经营的两处合法厂房“郫县星星酱腌菜厂”违法损毁、拆除(一处位于安埠村芦荟基地2亩,另一处位于安埠村4组约6亩,两处共约8亩左右)。我的厂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我以《公证书》的形式向高新区国土局要求监督和合理赔偿,没有给与答复。随后我多次与律师一起依法以高新区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征地拆迁”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遭到成都高新区法院无理由拒绝立案,高新区法院立案庭一位50岁左右的女工作人员“装聋作哑”强行叫我改为“民事诉讼”(叫我改为向高新区拆迁部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用地征用开发办公室提起民事诉讼,且民事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并威胁我说:“要交很多钱”。我为了保证“时效”的延续性。我不断地“上诉”“申诉”至今无果。本案属于涉案金额巨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为了包庇被告“高新区国土局”强行叫我改为“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事实证明“高新区法院”有意制造诉讼混乱包庇被告“高新区国土局”从而达到使被告取得更大利益的违法行为。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行政诉讼”(50元)和“民事诉讼”的起诉费用(135548元)和承担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天壤之别。高新区法院同样也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案发至今,我咨询了几十位资深律师和退休老法官,一致认为“成都高新区法院”“高新区国土局”不仅违反《宪法》《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已经触及到《刑法》。“法律、法规”本来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而在法院、法官和当权者手中却沦为“欺压老百姓”的工具!本人以近5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和“成都市优秀共产党员”“党代表”的身份特此向国家相关机关控告申请:希望国家监察部门“监督”“调查”“惩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管怎么说:1.高新区国土局“违法征地拆迁”将我个人合法经营的企业厂房违法拆除,损毁至今已经12年了,已是事实。2.至今我没有和“高新区国土局”签订过任何关于厂房的《拆迁赔偿协议》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过“郫县星星酱腌菜厂”拆迁安置赔偿的相关事宜,并且连我“法人”最起码的知情权都被剥夺。3.至今我没有获得一分一文的赔偿款。4.“高新区国土局”” 成都高新区法院”具有严重的渎职的违法行为!5.我要求“高新区国土局”依法对我进行“行政赔偿”。6.在多年的“维权”过程中,我前后花费几十万(我低价变卖“顺江小区安置房”)这一切都是由“高新区法院”包庇“高新区国土局”导致我走了这么多弯路所致!相关证据,材料(重达几斤)我至今保留在。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属于典型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实地调查,依法办事!彻底查明案件真相,依法监督!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公民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郫县星星酱腌菜厂法人代表:杨家成

                                                         恳请人大代表监督法院违法的问题,违法包庇被告等问题,这是“冤、假、错”案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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