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安置补偿款下拔前,各种手续齐全正常生育的人员“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是政府完全认可的,土地征收补偿凭生产队长的一人言就不纳入安置对象,生产队长将个人权利凌驾于人民政府之上,在没有通过村集体会议和没有任何村民代表的情况下个人行为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生产队长通过开设麻将馆拉小圈子,把持基层政权一家人当三代队长,垄断集体资源强加个人意志进行利益分配。建议扫除这种黑恶,将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申请转发安置文件 ,以安置文件为基准进行指导处理安置补偿,谢谢。
中江县兴隆镇长虹村(十村)9组
网友你好:
按照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办发【2016】106号)第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属于征收土地安置对象:一是户籍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并履行应尽义务的人员;二是原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并履行应尽义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含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正在服刑人员。因此,安置对象及时间性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生产队长一人言就不纳入安置对象。
中江县兴隆镇长虹村9社生产队长叫高小琼,现年56岁。其房屋拆迁后,在兴隆镇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平时利用一楼一个门面房开设茶馆,长期有长虹村、场镇老年人在其处打牌娱乐。其老公刘一福56岁,被兴隆供电所聘为农电工。除外全家没有做其他生意。社上的工作也是在村委会的指导下进行,高小琼没有干扰、不服从村“两委”工作安排行为,没有擅自非法占用集体资源行为。“把持基层政权、垄断资源”说法不实。
长虹村9社2018年8月征地,其征地补偿款已于2018年12月拨付到该社集体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就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因此,该社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应由村民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经核实,该村已组织村民代表和村民开会研究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6次,目前还没有形成分配方案的决议。不存在某个人强加个人意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