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执法错误,望纠正。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五大队,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认定为两人驾驶,分别出具两个处罚决定,互相矛盾。事实错误,请于撤销。
请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信息保密,告知调查结果,退还罚款。
处罚决定书编号:5183051302798910,5183051302798929.
王能同志您好!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2019年3月24日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五大队对驾驶员王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违法行为(违法代码
1110)、乘坐人员王某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违法行为(违法代码3019)分别进行了处罚。对王某某的处罚是处罚乘坐人员违法,不是认定其为驾驶人,不存在您反映的对同一车辆,认定为两人驾驶分别进行处罚的问题。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