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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民营企业遭遇“违法拆迁”之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3-22 11:24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民营企业“郫县星星酱腌菜厂”遭遇违法拆毁的问题不实之处再次向领导反映:

1、高新区法院信访部门只是对诉讼收费问题作出了解释,对“行政诉讼”强行改为“民事诉讼”这一违法行为没有给与合理解释。2、回复一直围绕“行政协议”的问题解释收费问题作说明。我的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订过加盖“郫县星星酱腌菜厂”公章的《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我的企业公章在20多年前就在各大局备案的),何来行政协议问题,以上两个问题显然答非所问。3、高新区法院对案件的歪曲事实的调查、审理、错误的判决没有作出半点解释。高新区法院明显回避责任。3、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的回复更是在撒谎:1、我个人的企业没有我在场,并且没有进行数据调查、测量,何来赔偿?而且我至今没有领到过一分赔偿款。2、另一处安埠村4组6亩我修建的大部分厂房也没有进行数据调查、测量更不可能作为集体资产补偿。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与我沟通、解释时也是当面亲口承认了的,(安埠村协助拆迁领导小组的组长可以作证)。

综上所述:高新区法院、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的回复完全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一个普通农户拆迁几十平方米的一般住房都有一份《拆迁安置赔偿协议》我有大约8亩地的企业居然没有加盖企业公章的《拆迁安置赔偿协议》居然就“所谓”赔偿了?难道没有问题?烦请领导审查!

今年两会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重点对涉及侵害民营企业的产权的问题联合作出了重要批示:对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的“冤、错”案件加以甄别和纠正。我的企业受害情况完全属于此列!望领导重点对我的企业受害情况加以关注、重视。以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民营企业更大的发展!

     此致为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3-28 09:24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郫县星星酱腌菜厂的问题,经高新区法院、规划国土建设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法院调查,来信人“杨某某”为我院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案件的原告,我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杨某某不服我院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其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1、在2015年5月1日前,行政协议尚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针对行政协议的诉讼都将其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015年5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受案范围(十一)项才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2018年2月8日之前,针对行政协议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缴纳办法,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在2018年2月8日,该条规定被废止。因此,杨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 我院已于2019年3月27日16:31通过座机85310913电话联系杨某某,告知以上内容。 来信人杨某某曾于2018年11月16日向96200平台投诉我院立案庭强行让其将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一事,于2018年11月22日14:32电话回复针对此问题予以回复,现该来信人仍反映相同的问题。
经规划国土建设局调查,您反映的原郫县星星酱腌菜厂于2006年5月28日,经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会同合作街办及合作街办安埠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对该租地企业实施了拆迁调查,于2007年6月6日参照省市拆迁政策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偿;另一处安埠村4组6亩集体厂房,也是经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会同合作街办及合作街办安埠村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参照省市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作为村集体资产进行了补偿。 2019年3月25日16:02与您电话联系,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对该企业已按政策补偿到位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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