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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诉】彭州世纪华府无良开发商:龙彭投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3-21 12:59 已回复

敬爱的领导
房子是一个家庭安居乐业的地方。然而自从我们买了天立世纪华府这个小区,各种纠纷不断涌现,大家伤透了心。请相关部门管理。

目前已建立各种维权群体,分专业,分批次进行维权.在省上,成都市,彭州市进行维权。如不能解决不排除向中央政务平台写信。由于开发商,物管(开发商物业)。进行勾结,对业主进行各批次打压。目前主要问题如下:


第1. 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承诺部分买房比较贵的客户送车位,有购房合同附件(车位使用协议)但是开发商完全不提,经过维权发律师函才勉强让大家选车位。在选车位后,强行收了大家的购房合同附件。并不退还大家,合同明确一试三份,各持一份,暴力撕毁合同的暴行真的是在现代这个文明社会的坏螺丝,涨见识了。目前仍然不解决车位使用问题。私自理了很多更改附件合同的新合同让大家签订。更改了几个版本,每次跟业主吵得很凶。房产究竟是怎么了,一个正常合约都不遵守,没有契约精神。严重搞乱社会次序。
第2. 2017年彭州房子很不好卖,为了让房子更好卖,房子做了很多赠送空间,比如假飘窗(已违规当时成都市规范管理条例)。还做了赠送面积的假阳台。做了粱加镂空。(镂空位置和大小销售彩图跟收房实际情况完全对不上,是否存在欺骗嫌疑)销售人员说后期可搭建。这就是引发矛盾的关键点。后期为了搭建引发了很多房主和物业及开发商的争吵。物业开始说可以走正规报审程序批复可建。但是就是不提供图纸,不配合。开发商更是不给客户提供能装修的施工图。所有线路走向和可打墙体都是靠说。这是卖了房就不管死活,还逼死大家的节奏,还要不要人活了。
第3. 房子电梯厅没有做窗户。为了省钱,少一个加压送风系统。设的铁艺栏杆。每家人都有孩子,所有人担心小朋友从楼上率下去,虽然栏杆高度符合规范要求,规范也不是安全的保障,这种情况在其它地方发生了多起坠落事件,谁能承担责任。安全隐患太重。开发商自己都在上面标示禁止攀爬。请开发商整改。既然没有做外窗,核心筒电梯厅是否应该做节能设计,但是现场并没做,。开发商严重不配合提供所有文件。包括在售楼部悬挂总图蓝图。
第4. 收房不按正规流程走,先签字,交了物管费再看房。强制签订钥匙托管服务,随时跑业主家里去,并不对财物丢失负责。不签订不开电,不让装。简直是霸王条款。后期装修物业更是指定垃圾清运公司,垃圾清运公司指定买他们的袋子,沙子水泥,不仅质量不合格,还卖得非常贵。不买就不运,并收取五块钱一小袋子,高于成都市指导价格2.5。袋子指定。还要收高昂费用。随便一家人可以装几百袋。
第5. 投诉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刘长飞,川A11420078。在装修过程中任意停水电,严重怀疑综合执法局的威严,完全替物管说话,还威胁停电,真的停了,(物管一直指示说是执法队让停的不能开)违反《行政强制法》。威胁不给房产证。(有视频作证)并让业主通过法律诉讼开通电。他们是否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第6. 投诉开发商, 锦利地产 彭州龙彭投资有限公司交房违规。不执行契约精神。售房卖房乱承诺。
第7. 成都兴庭远物业,随便停水停电,乱收费现象严重,不开发票,随便欺压业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4-10 15:52

网友《问政四川》平台投诉天立世纪华府9栋2单元24楼违章搭建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情况的答复

市民(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关于彭州市天立世纪华府9栋2单元24楼违章搭建现象行政执法查处过程中,是否过度执法、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相关问题,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收悉,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赓即责成机动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回应网友所反映的问题;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9年3月3日,根据天立世纪华府小区某匿名业主来电违法线索举报:称彭州市天立世纪华府9栋2单元24楼正在进行在楼顶未经审批擅自搭建行为,涉嫌侵占公共空间进行违法建设。我局机动大队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赶赴天立世纪华府,会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到达楼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天立世纪华府9栋2单元24楼存在违法建设情形,证据确凿无疑。我局于2019年3月5日(暨调查取证后第二天)依法向违法建设业主(当事人)下达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第(九)项之规定,责令相关物业公司停止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业主停止提供水电气等相关服务。
以上情况已于2019年3月27日13点00 分,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积极联系投诉市民(网友),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告知、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支撑的法律依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予以了详细说明和宣传讲解。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7日

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规定全文: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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