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好,现有一问题咨询如下:
单独所有的农村房屋(房屋性质:农村散居房屋;规划用途:住宅),户主去世,其是否可参照《成都市新都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实施细则》获得相应拆迁赔偿呢?拆迁赔偿后由其配偶、子女相应继承?还是说因为去世,不再具有拆迁赔偿资格?
麻烦解答,如有可能,烦请提供一个现场或电话咨询渠道,谢谢。
同志:您好!
来信已收到,即转新都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新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已于2019年3月15日下午电话联系您,就您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您表示认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