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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保护我的人在哪里?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2-20 12:41 已回复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我家一户是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我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主我父亲张德礼。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明明注明了是受国家保护,可是为什么我从2017年12月分左右,由求助为我弟弟申请扶贫房,转为求助请求将起码还有的财产和破房还我们。在到求助举报土地、山林、也请求还我们!
明明注明了受国家保护,明明注明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是简阳市人民政府却为一成都市户籍的人!陈华兴抢走我家一户属于万家坝村2组的所有一切!
证据就是简阳市人民政府私自将我弟弟张道兵办理为户主,2016年5月二轮土地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还填个起始日期1999年我弟弟开始承包万家坝村2组的土地了!!!
简阳市人民政府还将2010年10月1日因病去世的人,我母亲胡荣秀办理为2009年4月13日(林权证)户主。
简阳市人民政府私自胡乱将我弟弟和我母亲办理为户主,我虽然不懂法!但我也知道简阳市人民政府无权随意这么做!
我家一户户主只有我父亲张德礼,我家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们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
简阳市人民政府这么做,是在为成都市户籍的人陈华兴争取在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享有拆迁赔偿的合法权益。不用我家一户的名义怎么能赔偿到呢?
他陈华兴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的人,户籍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为他陈华兴来侵占我家所有!
我们这样的(低保家庭)简阳市人民政府作为我们老百姓的父母官,不维护我们就不说了嘛!反而是为成都市户籍的人!害我们这样的贫困(低保家庭)一无所有无家可!!!
而且还是我一次又一次为我在外打工的弟弟申请扶贫房被他们阻拦!阻拦不批准的就是因为陈华兴当时在拆我们家房子!连我们家房子里面所有财产全给毁灭了啊!只为侵占位置修建房子拆迁获得票子!!!
各位领导
我们虽被他们侵占了所有一切!而且还真是将我们害得相当惨!害我家不成家!害我弟弟连个落脚也没有!让我弟弟无法生存!真是比直接要了我们的命更残忍!受害的虽然是我们!天天这样向绿苍蝇一样叫冤讨人厌是我!
真证丢人的不是我们吧?领导们不这么认为吗?这个世道出现这样的事!!!请求领导们为我们主持公道吧,我要活命,我的弟弟要生存。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1 11:34

留言人张道英女士:
您好,来信收悉,按照简阳市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交办要求,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家房屋及您弟弟无房的问题
经核实,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就垮塌了。2005年1月您结婚将户籍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社,并长期居住在该地;2010年您母亲去世,老家户籍现只有弟弟张道兵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
根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权属证书宅基地上的房屋已拆除或垮塌两年以上且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但您弟弟张道兵作为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2社的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力。他可回家修建你们父亲张德礼垮塌的老宅基地或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
2019年春节前,我局安排专人联系您在江苏打工的弟弟张道兵,与他沟通了相关情况,并告知他作为石桥镇万家坝2社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修建你们父亲垮塌的老宅基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权力,随时可以回到家乡申请修建房屋。您弟弟对沟通情况表示认可。
二、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您家房屋的问题
经核实,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但双方没有签订购买协议,也未申请办理该房屋和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后,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期间,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和您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
陈华兴原属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1996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现户籍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2017年9月,在与梁均安解除购房约定后,将收回原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重建。对陈华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纠纷调解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石桥镇政府已会同石桥国土所、村、社干部对您家与陈华兴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一事进行多次调解未果。
综上,希望您尊重政府部门的调查事实,尊重调解过程和处理结果。若您对调解、处理意见不服,您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权;若您生活有困难可到您户籍所在的属地政府申请帮扶;若您弟弟回老家修建房屋应由他本人提出申请。届时,欢迎他到石桥镇政府和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办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农林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1 16:26

张道英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农林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涉及林地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一)林地林权方面
您父亲张德礼和您母亲胡荣秀结婚后生活在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按政策分配有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分别为“松林坡”、“青杠坡”、“月亮湾”的三宗林地。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您母亲与您“继父”梁均安重组家庭(未办理结婚证)并于1998年购买本组村民陈华兴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的房屋居住(陈华兴当时已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属全家外迁户),陈华兴在卖房的同时也将位于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林地交给您母亲和“继父”管理。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您母亲将管理的陈华兴一宗林地和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一并申报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程序上报后核发了林权证。2010年您母亲去世,2005年1月您结婚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居住,老家户籍现只有弟弟张道兵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老家)。2018年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登记在您母亲名下的上述四处林地已经测绘公司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留山政策,因您家未提供林权析产协议,将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是合法的(因您父亲已去世)。代管理的原属陈华兴的一宗林地公示后,在本组村民无异议的情况下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也是合法的。
简阳市2018年全面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确权方案明确该组林地均以“自留山”进行登记。您母亲去世后,老家户籍只有您弟弟张道兵一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她名下您父亲留下的三宗林地权属应由您弟弟张道兵继承,目前已由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与陈华兴有争议、2009年已登记给您母亲的小地名为月亮湾的0.2亩林地,此次产改确权时,原则上应该确权给张道兵,但须对原林地上的林木所有人陈华兴进行林木补偿(按当时市场价协商估价确定),并补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的意见。目前已进行的产改确权(不动产权),与全家外迁户陈华兴争议的位于月亮湾的一处0.2亩林权,也是初步登记在您弟张道兵名下。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
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包产到户)时算起,我市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8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9年开始到2028年止,承包期限为30年,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简阳市在2014年按照农业部、四川省的要求以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为基础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您家在1999年依法获得的承包地进行了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2016年由简阳市人民政府为全市30多万户农户(包括您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是私自办给您弟弟的。
您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划地人口三人,分别是您母亲胡荣秀(2010年左右死亡)、您(2005年婚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6号附1号)及您弟弟张道兵,承包土地3.89亩,其中自留地0.26亩。2014年承包地确权时,承包方代表(户主)为您弟弟张道兵,经营权共有人只有您弟弟和您母亲,确权面积4.61亩。
我市的二轮土地承包是以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户籍在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常住人口为包地人口,因此您家在1999年获得3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简委办﹝1999﹞13号规定。虽然您于200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您母亲于2010年死亡,但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范围。2014年承包地确权是以1999年的划地人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因此漏登了您(张道英),对于漏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可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后,到市农经局进行差错更正。
林权属于农林局林业资源科管理,电话27219211;土地二轮承包属于农林局下属单位农村经营管理局管理,电话27222450。如对林权和土地承包有疑问,您可拨打上述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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