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是成都市龙泉驿区御领春天业主,我想问,国家不是有相关文件,命令禁止小区物业不能以租售,出售等方式买卖停车位吗,地下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财产,但御领春天小区以388元每月的价格租售停车位,请问物业这样做是否合理,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进行管理
网友您好:
经龙泉驿区发改局、龙泉驿区房管局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区发改局调查,御嶺春天由成都泰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小汽车包月停车费280-500元/辆,临时停车费起价3元,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标准由该公司及物业公司自行确定,并设置了收费公示牌,您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据此,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龙泉驿区发改局已责成该公司及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您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向小区业委会或当地社区反映。另关于您反映“地下停车位是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问题,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经区房管局了解,按照御领春天小区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载明该小区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停车位,其地面规划的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而地下规划的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购买或租赁使用。对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该小区地下规划的停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出租,其租赁收益归开发建设单位,而物业服务企业仅收取停车服务费50元/月(停车服务费含地下停车场照明用电费用等设施设备运行、环境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