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于18年九月份在老家广安用成都公积金贷款够得一套商品房(非成都户口),首付部分找亲戚朋友借钱凑得,贷款正在办理中,由于公积金账户里有几万块钱一直未用,所以想提取出来当首付,前几日咨询龙泉公积金管理中心时说外地购房必须要购房发票才能提取,而成都本地购房用首付收据也可以,但是购房发票只能在开发商交房以后才能开具,那样的话如果贷款下来了我就不能以当首付为目的提取公积金了,就只能以每年的还贷提取,我就想问外地购房的首付收据是否能作为提取公积金当首付的有效手续
网友您好: 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泉驿管理部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成公积金委〔2015〕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所购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
若仍有其他疑问,可致电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或登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了解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