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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受侵害的我们、害得太稀奇、我呼得无奈、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9-01-24 01:42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2017年国家为我们贫困的老百姓修建房屋,现在农村在贫困的家庭,因有领导们的扶持,在贫困的人也有房子住了吧。
可是我家却没有!(低保户、土房)我一次次为我弟弟申请扶贫房被阻拦到2017年12月左右!扶贫房没申请到!反而是连最起码还有的财产和土房也失去了!
(低保户、土房)扶贫房没申请到!我真的绝无一点怨言,最起码的财产和土房也失去了!我当时还是无怨言!是因为我太信人了!
是相信了毁灭我家财产和房子的人陈华兴!用我2010年10月1日以因病去世了的母亲胡荣秀做死无对证做借口!说1995年左右我家买他陈华兴的房子钱我母亲还未付清!加上又把我老实又胆小的继父威逼带去按下手印,无条件将房退还陈华兴!陈华兴这个大骗子真的太坏了!
我家1995年左右买陈华兴房子,在村干部和左邻右舍的见证下,也变更在我家了的房子,我父亲张德礼虽然1994年因车祸去世!但户主始终还是我父亲张德礼,所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依然是填的我父亲张德礼名字。
陈华兴卖了房子给我家后,全家户口迁出了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了,明知集体土地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
陈华兴为了想在简阳市一旦拆迁获得拆迁赔偿,以经一嫁在嫁的陈华兴,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桂林翠岛,才拿到手没有几年的拆迁安置房还不知足。
陈华兴户籍以是成都市的他,趁我父母去世了!趁我也住在桂林翠岛!加上我弟弟在外打工,在简阳市人民政府私自更改我家一户主后,陈华兴无视法律!不顾道德!以我家一户户主被改成我母亲,以我母亲胡荣秀的户主。
拆了卖给我家94点多个平方的土房,在我为我弟弟申请扶贫房时,我一边申请,一边阻拦!陈华兴在一边加班加点的赶时间!最终在2017年12月左右成功修建上了板房。
连我们房子里面所有的财产都给我们毁灭了啊!非一般敢干出这么恶劣的事吧!
叫了一年冤了才发反应转来,当初陈华兴准备拆我家房子有人阻拦,我四处求助举报了,当地正在立案调查!慢慢的又将我家卖房子一事全推到我继父身上!我继父嫁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的,而且我继父还是没和我母亲办结婚证,户口也没迁到迁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的。
请求各位领导为我家做主,不是我囗气大!是因为我们的身份特别,(低保户)领导们时时在扶贪,随时在为民,不就是为我们贫困的老百姓吗?我们低保户家庭被他们害成这样!
所有一切被简阳市人民政府私自将我家户主一改,成都市户籍的陈华兴就从立案调查,调查到双证齐全。把双证拿出来公布一下嘛,不是我母亲胡荣秀,我给简阳市和石桥镇的领导们跪下来扣头。
私自将我弟弟张道兵办理成二轮土地承包户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拿起走。
我父亲张德礼(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个是我弟弟张道兵的,把更改成我母亲胡荣秀2009年4月13日(林权证)户主。更正回我父亲张德礼(林权证)户主。
我虽然手上拿着我父亲张德礼(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只能只证据了。我知道以更改在我母亲胡荣秀户主全顶替陈华兴了。
要不办个2016年5月二轮土地承包人我弟弟张道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
我们万家坝村2组的土地,还没有被征用,二轮还谈不上哈。
尊敬的领导们,请求原谅我东拉西扯废话多!他们真的太过分了!我们也不是非要告谁状,但是我弟弟将来的生存都受到威胁了!我能不叫冤。请求领导们维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是低保户的老百姓。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1-24 11:16

张女士: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石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申请扶贫房未果的问题:一是石桥镇政府于2017年12月16日至18日组织综治办、扶贫专干对您弟弟是否属贫困户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您弟弟不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他现在苏州做配菜工作,收入约3000元/月),故不能享受简阳市2017年贫困户安居工程。二是2017年简阳市无一般危房改造政策,待下步若有新政策支持后及时予以告知。
二、关于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如您有疑问,可到石桥镇农业服务中心咨询,土地承包证与林权证与宅基地并无关系。
三、关于反映侵占您房屋的问题:一是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村民),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二是您因婚将户口迁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2组6号附1号,并长期在该处居住,且您无法提供陈华兴拆除房屋为您所有的产权及相关的买卖证明,所以关于您反映陈华兴拆除卖给您家已经20多年的房屋无法核实。
三是陈华兴已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社,现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为非农业户口,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之规定,其未经批准于2017年9月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已对陈华兴占地建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是2018年9月,您向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您未出庭,故简阳市养马镇法院撤销其诉讼。
四、协调情况
一是2018年1月19日,石桥镇责成综治办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到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社长家和石盘镇敬老院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情况调查。
二是2018年6月14日,镇综治办人员与石桥镇国土所就陈华兴重建房能否重建一事,石桥镇国土所已当面答复将立案调查,待查清实事后,再依法作出裁决。
三是2018年9月28日,镇综治办人员对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沟通、解释。
四是2018年10月23日,依据您个人要求,石桥镇再次组织国土所、司法所、镇村建环卫中心和镇信访办到石桥万家坝村村办公室对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后因您中途离开,拒不配合,故无法继续调解。另外我镇多次与您进行电话沟通,您均表示不理解,建议您尊重简阳市石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的调解过程和处理意见;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言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农林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2-20 23:15

张道英: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简阳市农林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即土地包产到户)时算起,我市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间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8年止,承包期限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9年开始到2028年止,承包期限为30年,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就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二、简阳市在2014年按照农业部、四川省的要求以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清册为基础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对您家在1999年依法获得的承包地进行了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在2016年由简阳市人民政府为全市30多万户农户(包括您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是私自办给您弟弟的。
三、您家在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划地人口三人,分别是您母亲胡荣秀(2010年左右死亡)、您(2005年婚迁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6号附1号)及您弟弟张道兵,承包土地3.89亩,其中自留地0.26亩。2014年承包地确权时,承包方代表(户主)为您弟弟张道兵,经营权共有人只有您弟弟和您母亲,确权面积4.61亩。虽然您于2005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2组,您母亲于2010年死亡,但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范围。2014年承包地确权是以1999年的划地人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因此漏登了您(张道英),对于漏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可按程序提供相关资料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后,到市农经局进行差错更正。
四、2009年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林地林木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留山政策,因您家未提供林权析产协议,将您父亲名下的三宗林地登记颁发林权证给您母亲是合法的(因您父亲已去世)。简阳市2018年全面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确权方案明确该组林地均以“自留山”进行登记。您母亲去世后,老家户籍只有您弟弟张道兵一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她名下您父亲留下的三宗林地权属应由您弟弟张道兵继承,目前已由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绘并初步登记在您弟弟张道兵名下,目前还未进入村组公示阶段,也未进行颁证。
以上所述,均是在您、您弟张道兵和陈华兴等争议双方未到场的情况下经调查核实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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