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我是新津县普兴镇顺河村6组的一位村民,家里务农,经济困难。现有幸家里的7分自留地因修滨河路被占,大概有1万七千元。现在6组组长提出要把占地的补偿款全部平分;但是我最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以前都是占到哪个的地,占地款就归哪个",到我这里了,就变成拿出来平分。我们几家与他说:既然要平分,那么是不是把以前占地人员得的占地款拿来平分,组长说:觉得以前的方案是错的,以前怎么分他不管,现在就只管现在平分;国家提出拆迁款分配要公平,公正,公开,那连拆迁人本人都没同意签字,就强制把钱划给别人,请书记明察。
您好!
普兴镇在接到交办的关于您的留言问题后,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您反映的“以前占地人员得的占地款”情况属实,但不是因为建设滨河路占用的,是建设黄渡安置小区占用的。近期您所在的村民小组也正在开展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工作。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以前,普兴镇顺河社区6组集体收入分配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是按照“占谁补谁”的方式将土地补偿费补偿到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近年来,村、组干部法律意识和发展意识逐步提升,发现“占谁补谁”的分配方式存在不公平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故计划通过村民组织法对原有的惯性分配方式进行优化。
近期,顺河社区居委会将指导顺河社区6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新的分配制度及相关事宜。会议将就下一步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失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拨制度以及相关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等进行讨论决议。
待相关制度按照组织法形成正式决议后,该组将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在此,代表普兴镇人民政府及顺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感谢您的留言,并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镇、村、组的工作,我们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特此回复。
法律、法规、条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