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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彭州医院公积金购买(希望卫生局领导能帮忙
2019-01-15 16:34:18
已回复

根据成公积金〔2018〕35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8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尊敬的徐刚书记及彭州市卫生局领导:以上文字是我之前咨询彭州市中医院公积金购买问题时,公积金中心给的答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文件要求,我们医院医生的工资总额也应该是由(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部分组成。但目前,购买的公积金仅按照我们的基本工资来购买的,涉及纳税时,又要求我们按照基本工资+绩效来纳税,这明显是前后矛盾。一个月200多元的公积金,连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的零头都没达到,实在太低了,能否按照我们纳税时的工资总额来核定我们的公积金缴纳金额?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回复时间:2019-01-21 13: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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