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南大街197号院,几年内有没有拆迁规划。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城市各项规划建设活动行政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类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据查,你提及的“郫筒南大街197号院”未纳入2019年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