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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我只求要回原本属于我家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2-21 00:17 已回复

领导您们好: 

    我们受侵害一年时间!我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但我不认可案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开庭没去法院按撤诉处理了。因为陈华兴20多年前因全家要将户口迁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我家,在村干部和左邻右舍的见证下,我家买下了陈华兴的房子后,陈华兴全家户口迁走了。

    去年陈华兴趁我弟弟在外打工,返回万家坝村2组,将卖给我家已经20多年的房子拆除!在拆除位置上修建好简易的房子,我家才知道!(房子、房子里所有财产)全被陈华兴毁灭了!

    当时不知道家里情况的我,是在写信、打热线电话,申请扶贫房,一次次申请被阻拦!低保家庭破土房!扶贫房我申请不批准,我不怨,请求领导们为我家做主,陈华兴的恶劣行为,导致房屋确权的时候,给我家填了个宅基地!

    我家买陈华兴房子的时候,我弟弟不到10岁。我家买了20多年的房子,他陈华兴拿着房屋使用证,就敢将我家的房子和财产全毁灭!导致我弟弟一无所有无家归!

   我不求助国家一针一线,只请求要回原本属于我家的。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2-21 15:31

网友(张道英):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关于您家购买房屋的情况
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村民),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
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
(二)关于反映陈华兴拆除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陈华兴,原属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1996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现户籍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2017年9月,在与梁均安解除购房约定后,将收回原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重建。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弟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因此,您所诉的房屋属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无法定依据支撑。
(二)对陈华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石桥镇政府已会同石桥国土所、村、社干部对您家与陈华兴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一事进行多次调解未果。
(四)2018年12月19日,我局安排专人联系您在江苏打工的弟弟张道兵,与他沟通了相关情况,并告知他石桥镇万家坝2社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修建你们父亲垮塌的老宅基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权力。您弟弟对沟通情况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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