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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投诉】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还我娘家财产、和房子、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2-15 15:16 已回复

领导您们好:
为了讨公道的我!除了以这样的方式来叫冤!对于以全家户口迁出简阳市石桥镇万家坝村2组20多年的陈华兴,去年趁我娘家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陈华兴敢损毁我家财产、拆除卖给我家以20多年的土房子,而且还是垮了的土房,就算他陈华兴想反悔说不卖了,但20多了年、房子都垮了、他陈华兴拿着早以作废的房屋使用证`在国土资源的协助下,害我娘家人、我的弟一无所有无家可归!!!我娘家户口簿上就我妈妈和弟弟,国土资源局为了陈华兴,把20多年前我妈妈买陈华兴房子、改成我继父买的了!而且我继父与我妈妈没办结婚证,户口也没迁到我们万家坝村2组来,只因将我继父威逼带去按了手印无条件将房退给陈华兴!他们太的行为太恶劣!我妈我弟一个户口簿、我妈妈去世了、我娘家就只能是我弟说了算,他们瞒着我弟和我,拆了我娘房子、毁了我娘家财产!违法修建好简易房子空起盼拆迁。我四处求助举报讨公道!为什么到现在还在讨!因我简阳市无人给我家做主!到底是简阳市没调查清楚还是什么原因,我弟才是简阳市户籍人,陈华兴全家户口迁走20多年了,陈华兴是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街道办桂林翠岛的人,陈华兴当年也不是国土资源局所说的买什么经济户口!他是和我一样嫁人,不同的是陈华兴嫁如女方家,现在陈华兴几年前拿到的拆迁安置房、桂林翠岛,以是他又改嫁后的户籍地址。请求简阳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们,仔细调查一下好吗?或者是请将我娘家财产房子还我们,我弟弟因你们才造成一无所有,无家可归,还我娘家的烂房子。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2-21 16:04

网友(张道英):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简阳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简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关于您家购买房屋的情况
经调查:您父亲张德礼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有宅基地一处,1994年,您父亲去世后不久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垮塌。1998年,您母亲胡云秀与石盘镇斩龙村5社村民梁均安(现居住石盘朝阳敬老院)2人重组家庭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约定由梁均安个人出资4800元购买原本组村民陈华兴在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的房屋(占地面积176㎡)。梁均安支付陈华兴购房款2700元后与您母亲居住在该房屋。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直到2010年您母亲胡荣秀去世,您结婚后到龙潭寺居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村民),您弟弟张道兵在外打工,您“继父”梁均安到江苏打工,该房屋处于空闲,所购房屋尚欠2100元房款。
2017年9月20日,陈华兴找到梁均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梁均安拒绝支付,并与陈华兴达成解除原购房约定的书面协议,将1998年购买的房屋无条件退还陈华兴。
(二)关于反映成都市户籍人陈华兴拆除房屋的问题。
经调查:陈华兴,原属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村民。1996年,因购买经济户口将户籍迁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现户籍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桂林村3组45号附1号。2017年9月,在与梁均安解除购房约定后,将收回原籍宅基地上房屋拆除重建。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因梁均安未通过法定程序获得陈华兴位于石桥镇万家坝村2社原宅基地使用权,且梁均安与您弟弟也没有该处宅基地赠与或继承等相关法定证明资料,同时在 2017年9月20日梁均安已将该处房屋退还给了陈华兴,因此,您所诉的房屋属您家及您弟弟的房产无法定依据支撑。
(二)对陈华兴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将原房屋拆除重建的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规定,石桥镇政府已会同石桥国土所、村、社干部对您家与陈华兴房屋使用权买卖纠纷一事进行多次调解未果。
(四)2018年12月19日,我局安排专人联系您在江苏打工的弟弟张道兵,与他沟通了相关情况,并告知他石桥镇万家坝2社村民,享有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修建你们父亲垮塌的老宅基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权力。您弟弟对沟通情况表示认可。
(五)建议您尊重属地政府部门的调解;或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应以辱骂、诽谤的言论反映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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