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咨询不动产权办理的相关问题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城建 求助】咨询不动产权办理的相关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2-02 01:10 已回复

领导: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办理不动产权的一些事,我们于2017年1月20日交房,当时已经交齐了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开发商于2018年8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大产权,本来可以办理分户产权的,但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期间,开发商未将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及时上交,而是在办理大产权之前上交的维修基金,由于成都市在2018年2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维修基金缴纳政策,由原来的18元/㎡调整至27.5元/㎡,这其中就产生了补交维修基金的差价,对此很多业主认为补交维修基金差价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而法律相关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维修基金政策产生调整,到底该由谁负责因补交维修基金的差价而买单,相关法律条款也只说只要开发商在办理产权之前把维修基金交了就可以了,现在很多业主因不愿意补交维修基金,而没有办理分户产权,大家认为是开发商没有及时上交而导致的过失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过失责任,所以希望政府相关部门给出一个权威性的解答,到底是该由业主负责买单,还是该由开发商负责买单?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2-10 15:39

市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维修资金成本价上调后业主交存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2018年2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第八条(交存标准)相关规定,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
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
同时,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发〔2018〕13号)相关规定,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为新纳入中心城区范围的6个区(市)县,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自195号令施行之日(2018年2月1日)起,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按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按照按上述规定,属于新纳入中心城区范围的6个区(市)县。2018年2月1日后,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1100元的3.5%(实际计算为38.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1100元的2.5%(实际计算为27.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表明,2017年1月20日,按照当时政策的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720元的3.5%(实际计算为25.2元/每平方米)标准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交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720元的2.5%(实际计算为18元/每平方米)标准的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后,属于新纳入中心城区范围的6个区(市)县的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由25.2元/每平方米调整至38.5元/每平方米;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由18元/每平方米调整至27.5元/每平方米。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限期内办理业主分户产权证所造成的后果,建议您小区业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让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18年12月5日17:31,12月6日16:06、17:34,12月7日08:55、10::47多次电话联系您,您都未接听。因此我局无法了解您小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从而无法核实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信息。若需核实详细信息,请致电我局市物业事务服务中心,电话:028-86279050。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