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纳溪区友谊路永宁河畔B栋,纳溪区友谊路211号。本楼是商品住宅楼,总共32层。2013年购房时,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合同协议上明确书写房顶属于公摊面积,在后期楼顶住户私自加盖(物业公司也住在顶楼也私自加盖一层),部分加盖被私人用于出租盈利和个人使用,在加盖时并未收到物业书面通知或口头传达。现今询问物业加盖为题,物业回复:“当时已通知社区和城管获得批准。”请问该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破坏楼层结构?顶楼住户并无房顶房权证件,请问是否可以按违章建筑责令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