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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与少部份被征用及补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1-13 13:01 已回复

尊敬的区委书记同志:您好!我是双流区黄水镇红挢6组(原红柳村五社)村民。2018年9月我们社有18人的承包地4.75亩被依法征用。现由于这18个承包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得不到解决,特代表18位村民致信书记寻求政策帮助。本来我们已与社长及村民代表达成协议:1、按2013年镇政府给予我们的补偿标准,1500元/亩先补偿2015一2018四年的补偿款(因由于当初高尔夫征地建围墙后,致使我们的承包地无法灌溉,镇政府曾于2013年、2014年对我们进行了补偿).2、2018年以后每年按1500元/亩进行补偿。按这个方案到社区去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之:征地补偿款只能由全社村民平均分配,不能截留和挪用。这18个失去承包地的村民的补偿款只能由社自有资金解决。但社里又没有这么多自有资金收入,因此这18个失去承包地的村民就不能得到补偿。如果要求社里将全社336人的承包地重新进行分配,这又与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相矛盾。听说区上曾出过“农村集体土地全部确权到户并实行长久不变,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占谁补谁’”的政策,不知我们这种情况是否能按照该政策执行?望能得到帮助,谢谢!
2018.11.13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公共信息服务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1-21 14:30

留言人: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流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黄水镇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1.青苗费的补偿,是对土地被国家征收当年的青苗补偿,以往遗留问题需相关居民及集体进行协商处理;由于该组组长因疾病突然死亡的原因,该问题一直在调查核实中,虽然该集体没有经济收入,但也不能破坏财经制度巧立名目乱支付,需由该社居民代表和议事会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关善后工作。2.按照财经制度及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专款实行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作它用,所以征地款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3.承包田确权后,按照规定,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该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发包方是该社集体,土地征收后,发包方可以按照该社大多数居民意见对土地实行调整;由于社区长期形成的征地款由款到之日的在册人口(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进行分配及土地再调整的乡规民约,且该乡规民约受到绝大多数居民的拥护和认同,至于占谁补谁,是青苗费及附着物才是占谁补谁,因土地是集体所有,所以征地款是集体经济收入部分,也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配权的居民进行分配;为了确保地方稳定和遵照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所以该社土地款由该社享有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以上情况黄水镇工作人员已于2018年11月20日与您联系,您表示理解。
成都市双流区公共信息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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