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来自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和平村的一名普通老百姓,自2009年自己妈妈得了严重性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长时间的治疗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一直保守治疗实在严重了又送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但是一直没有好转,国家政策好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精神病人补贴以及低保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当地村官给出的理由是没有在老家不能人户调查所以不能享受低保,可是我妈严重性的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做为儿子的难道不应该接到我身边照顾她吗?关键是我妈病例在当地社保局办大病卡的时候就有存档的,这证明当地社保局和村官不作为,拿着国家的钱不替老百姓办事,真心的累了,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关于您母亲未得到精神病人补贴和未享受农村低保的留言收悉,经古蔺县民政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古蔺县民政局救助股人员核查:您是泸州市古蔺县永乐镇和平村四组人,现在外务工。
关于要求享受精神病人补贴的问题。根据《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古府发〔2015〕24号)精神,民政医疗救助对象为:1.城乡低保户;2.城乡孤儿、五保户;3.低收入家庭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4.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5.患重症和慢性病病种的人员。根据文件规定,您母亲所患疾病符合民政医疗救助范畴,您应在为您母亲治疗后及时将相关医疗凭证提供给乡镇社事办,由乡镇社事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后才能给予救助。同时,民政部门对于精神病患者没有实行补贴这一规定。
关于您母亲患有精神病未享受农村低保的问题。根据古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或者购买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尽管您母亲患有精神病,但您一直在外务工,而且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您对您的母亲负有赡养义务,所以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的条件。如您觉得您的母亲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根据古蔺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求,您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或社区提出申请,由乡镇、村(社区)干部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后在村(社区)公示,然后村(社区)召开群众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社事办,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再给予低保救助。
古蔺县民政局已通过乡镇社事办与您电话联系并向您做了具体解释工作,如仍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古蔺县民政局救助股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830—7202112)或分管低保和医疗救助的分管领导(联系电话:13882799988)。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