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泸州 » 市委书记杨林兴 » 合江交通水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纵容非法囤船停靠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其他 投诉】合江交通水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纵容非法囤船停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8-11-08 00:00 已回复

在合江县城流水沟长江边上,停靠有两个囤船,一个原来属于重庆轮船公司的停泊位,另外一个属于合江二航司的停泊位,都是转卖给同一个私人老板,用于停靠过往货船和维修船舶,还在船上办起了物流公司。这些囤船在长江停靠,所停靠的码头根本没有按法律要求,经过水利部门的审批许可,但却能违法长期在县城闹市区长江边停靠,没有相关部门去依法进行取缔,群众反映后,合江交通运输局答复说:合二航停泊囤已按法定程序取得海事部门的合法岸线使用许可,水务部门按河道管理和防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囤船不涉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无需水利部门审批许可。

对此答复群众认为合江县交通局和合江县水利局完全是行政不作为,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法》上明确指出建设码头要经过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建设,而囤船必须要有相应的码头才能停靠,而码头建设必然要在河滩地上修建基本的固定停靠设施,才能满足囤船的安全停靠,既然要占河滩地建相应设施,难道不应该由水务部门审查此囤船码头是否影响防洪和通航?请问合江交通局,你们答复按河道管理和防洪法相关规定,囤船无需经过防洪和通航审查就可以停靠,难道囤船随意停靠在长江边上都不会影响通航和防洪?囤船在岸上的固定建筑也可以随意建设? 不难看出,这个私人码头上停靠的囤船完全违反了《水法》上规定的相关法律,已经给长江行洪和航道带来了安全隐患,应该由合江水务局根据法律进行取缔,可合江水务局至今仍然不作为任违法行为存在。

    而且群众在了解合江交通局相关人员后得知,因为当时二航司囤船停泊在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范围,合江交通局已经将二航司囤船取缔并给付了大概30万经费给经营者,要求将囤船销毁,可没想到经营者根本没销毁,只是将囤船移开一段距离后又继续经营,可合江交通局却对此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几十万经费打了水漂,如此乱作为应该问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合江县交通运输局 合江县水务局 合江县航务管理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9-01-22 10:18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合江交通水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纵容非法囤船停靠问题的留言收悉,经合江县交通运输局、合江县水务局、合江县航务管理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中涉及的两艘趸船停泊的位置是合江县城滨江路流水沟长江边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原属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该港口非深水岸线已取得合法使用权。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与合江县宏瑞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此段港口非深水岸线转让给合江县宏瑞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港口岸线管理有关规定,合江县宏瑞物流有限公司在未改变用途及范围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和 2018年1月依法取得这两段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批复。
根据网友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条法律规定,趸船停靠未列入水行政部门审查范围。
关于网友提出“因为当时二航司囤船停泊在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范围,合江交通局已经将二航司囤船取缔并给付了大概30万元经费给经营者,要求将囤船销毁,可没想到经营者根本没销毁,只是将囤船移开一段距离后又继续经营,可合江交通局却对此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几十万经费打了水漂”的情况说明如下:
按照泸市府函〔2006〕141号、合府办函〔2016〕55号和合环函〔2016〕36号文件要求,需对县城集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合江滨江路盐仓巷水域)停泊的合二航趸船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移除。为此合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由合江县交运局具体承办此次趸船及附属设施移除工作。县交运局、县环保局、县海事等部门进行了实地查勘,经与合二航业主进行沟通,将合二航停泊趸船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移除补偿金额交由泸州德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评估。2016年10月15日,县交运局与经营业主签订了移除协议,经营业主已按协议约定于2016年10月17日09时前移除出了协议约定区域内,目前停靠位置距城区饮用水取水口下游大概500米,并在签订的协议内容中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网友提出“要求将囤船销毁”协议条文中无此表述。
感谢您的留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