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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投诉】政府官员合力贪腐、官员能否插手司法案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a3266712  2018-10-21 17:55 已回复

我叫胥小平,男,现住广元市宝轮镇水井巷17号,18981210025,13808122966。

   2013年宝轮新街棚户区改造期间,利州区拆迁办伙同新街社区主任龚兴才及供销社原主任赵怡林,并勾结法官赵杨利用伪证及莫须有的诉状起诉举报人,至今举报人未看到自己房屋已被征收的合法依据,拆迁办有权任性法官“砥砺”配合,伙同达成了其巧取豪夺之侵占目的。1976年父亲所在供销社无力安置职工住宿,在单位领导同意下父亲自筹资金拆除原土墙房扩建成四间砖瓦房并居住至今四十二年,属于历史遗留事实房产。父亲身故之前未办理产权证明,身故之时已纳入拆迁红线之内因此无法办理产权,居住期间缴纳过水电费用,从未支付过房租。  

    2013年棚户区改造因工作在外被拆迁办(原告)和供销社(原告第三人)9合伙侵占,并已被拆迁办征收,于是我们到拆迁办查找供销社征收档案,并没有看到水井巷17号已合法征收手续。拆迁办(原告)没有水井巷17号已合法征收依据,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供销社(原告第三人)没有修建证明,只有一张大土地证,与讼案房屋面积也不符,没有土地证附属物(房屋)归属依据,仅有一张面额为42元的租金单据,据供销社内部做的报表在2009年之前租户缴纳租金的标准是每平米/1元,即(42元=42平米),而这42平米的单据尚无依据证实系讼争房屋租金单,那么假设交过42平米房租成立,也只能代表42平米所属,况且长期缴纳仅一张单据怎么可能概括整个四十几年的租金,十年交一次也该有四张,故此系供销社单方伪造的证据,此单据明显看得出姓名处有刮掉其他姓名重新再填写的痕迹。综上证据法官并未审查,即使租金只代表42平米面积法官仍然枉判所有的四间房为其所有,这是赤裸裸的利用公权力合法侵占私有产权的错案。

    我们没有办理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是自己修建且有长期居住事实,已经是合法的事实房屋。符合《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而不是零补偿腾退。

    综上,举报人肯请广元市市委、纪监委严查彻查以上被举报人及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惩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特别是利州区政府个别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加重侵害维权老百姓的伤害,公理无法伸张、对政府和法律失去依赖和信任。    此敬!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元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8-11-06 16:25

网友: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利州区委已给予解答。现将有关情况转复如下:   
  宝轮镇新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2年7月6日发布了征收公告,对拆迁户进行了政策宣讲并张贴公示,2012年12月19日开始签订征收协议。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宝轮新街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6号】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第二条: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房屋权属。区供销联社提供的国有土地证号为广中区国用(2001)2867号,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住宅,房屋的结构为砖木。2013年9月10日,原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与利州区供销联社签订《(新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9月24日,区供销联社将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并与原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搬迁验收合格单》。
    在对该房屋进行拆除时,胥小平带领其妻子、儿子等人以该房屋属其父亲胥思海修建为由阻拦拆除工作,并到新街棚改办大闹滋事,强行将该房屋的房门撬开居住其内。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我办会同宝轮镇人民政府多次找胥小平协商搬迁均无果。后胥小平向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一审(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胥小平、崔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西路水井巷17号房屋4间;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其他诉讼请求。二审(2016)川08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审(2017)川08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三次开庭审理后,认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西路水井巷17号房屋属利州区供销社所有,并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胥小平、催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西路水井巷17号房屋4间;......”。并于2017年3月13日,以(2016)川08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审:(2018)川08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新街棚改项目征拆过程中,原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与棚改工作人员均严格按照征收公告进行政策宣讲和执行,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干涉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加重侵害维权老白姓伤害等行为。

2018-11-2 1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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